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①殺戒
佛告諸比丘:犯殺戒,有三種奪人命:一者,自作;二者,教人;三者,遣使。
自作者,自身作,奪他命。
教人者,教語他人言:“捉是人,系縛奪命。”
遣使者,語他人言:“汝識某甲不?汝捉是人,系縛奪命。”是使隨語奪彼命時,優婆塞犯不可悔罪。
【箋】殺戒以五緣成不可悔:
一、是人(謂所殺者人,非畜生等)
二、人想(謂意在殺人)
三、殺心
四、興方便
五、前人命斷
今之自作、教人、遣使,皆是以殺心而興方便,故奪彼命時,犯不可悔罪也。不可悔者,初受優婆塞戒之時,說三皈竟,即得無作戒體。今犯殺人之罪,則失無作戒體,不復成優婆塞,故不可作法懺悔也。既不可悔,則永棄佛海邊外,名為邊罪,不可更受五戒,亦不得受一日一夜八關齋戒,亦不得受沙彌戒及比丘戒,亦不得受菩薩大戒。惟得依大乘法修取相懺,見好相已,方許受菩薩戒,但不得出家受具戒。爾時破戒之罪,雖由取相懺滅,不墮三途,然其世間性罪仍在,故至因緣會遇之時仍須酬償夙債,除入涅槃或生西方乃能脫之不受報耳,可不戒乎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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